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5 條是關於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後,如何回任教師或處理退休或轉任問題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如果具有教師資格並願意回任教師,則可以由各主管機關直接分發到學校任教,無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而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前項的校長沒有教師資格或不願意回任教師,主管機關可以依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符合退休條件並願意自願退休的,可以准許其退休。 二、如果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願意自願退休的,則可以根據其意願和資格條件,優先進行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39 號判決,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確保現職校長如果具有教師資格並願意回任教師,可以直接分發到學校任教,以避免因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而延誤教學工作。 另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877 號判決,本條第二項的規定是為了處理那些不具備教師資格或不願意回任教師的校長,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意願和資格條件,進行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的程序。這是為了確保學校能夠適當地處理這些校長的問題,同時保障學生的權益。 因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5 條針對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後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回任教師、退休或轉任他職等程序和條件,以確保學校運作的順利進行。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立法理由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掌理校務,對校務運作及發展影響至鉅,為使校長在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之後續處理更為周延,爰於第一項定明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得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又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聘任後有其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爰規定校長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校長無法回任教師時之辦理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掌理校務,對校務運作及發展影響至鉅,為使校長在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之後續處理更為周延,爰於第一項定明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得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又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聘任後有其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爰規定校長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校長無法回任教師時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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