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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2.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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