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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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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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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
教師法
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各該
主管機關
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
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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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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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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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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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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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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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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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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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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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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