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2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需要依據相關法令設立人事管理機構,負責處理人事管理事項。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則需要設立人事室或指派人事管理員,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的人員可以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者由職員專任。在這個條款中,沒有具體明確該如何設置人員,因此可以由學校自行決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學校能夠有效地管理學校的人事事務。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教育法 教育部網站 - 高級中等教育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85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置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對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人事人員,得因應學校之需求由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
一、第一項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置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對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人事人員,得因應學校之需求由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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