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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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