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8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根據第1項,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時,可以針對學科考試成績或術科甄選的方式進行分發。 2. 根據第2項,各主管機關應該根據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況、學生表現和課程規劃等,公告特色招生的條件和名額。 3. 根據第3項,高中學校必須根據前項公告,草擬特色招生的計畫和名額,並報各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進行特色招生。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審核原則為基礎,並公告核定的理由。 4. 根據第4項,特色招生計畫應包括招生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以及學生進路輔導等相關事項。 5. 根據第5項,採學科考試分發的特色招生應在免試入學後進行。未填滿的免試入學名額不得調整為特色招生名額。 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所公布的相關規定和指引文件,例如《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特色招生實施辦法》等。這些文件可以提供更詳細的法規解釋和相關的範例。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式辦理。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學生表現及課程規劃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審核為原則,並公告核定之理由。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學生進路輔導等事項。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免試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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