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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式辦理。
  2.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學生表現及課程規劃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3.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審為原則,並公告核定之理由。
  4.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學生進路輔導等事項。
  5.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免試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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