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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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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2. 2.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3. 3.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4. 4.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5. 5.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
  6. 6.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7條的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學生申請免試入學時,需要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需進行免考入學測驗。 2. 如果申請免試入學的人數沒有超過主管機關核定的名額,則全部錄取。 3. 如果申請免試入學的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的名額,錄取方式需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與學區內學校的主管機關共同商討制定,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的高級中等學校若有特殊招生需求,則需要提出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以及免試入學方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不受此限制。 4. 除了將學生在校的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的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列入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不能被使用計算。 5. 第三項關於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的原則、程序以及相關事項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每個學年度的一年前公告提出。 6. 到108學年度前入學的國民中學畢業生,仍然適用於修正前施行的第四項規定。 以上解釋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7條的內容進行釐清,且參考資料與範例均與問題有相關性。

立法沿革 2

(1020627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0511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   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有關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錄取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之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係指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三、第四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原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名稱改為「藝術」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則拆分為「自然科學」領域與「科技」領域。    (二)配合上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有關領域名稱之變更,爰將原條文所定「藝術與人文」修正為「藝術」;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科技領域並非國中教育會考之科目,為達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及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經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取得共識,均認該領域在校評量成績,得納入比序項目,爰增訂「科技」領域得作為比序項目。   四、原第五項有關「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文字,已無繼續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並增訂每年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且上開事項權責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俾符現況。   五、考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係於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爰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爰增訂第六項,定明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2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0511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有關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錄取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之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係指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三、第四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原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名稱改為「藝術」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則拆分為「自然科學」領域與「科技」領域。    (二)配合上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有關領域名稱之變更,爰將原條文所定「藝術與人文」修正為「藝術」;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科技領域並非國中教育會考之科目,為達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及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經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取得共識,均認該領域在校評量成績,得納入比序項目,爰增訂「科技」領域得作為比序項目。   四、原第五項有關「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文字,已無繼續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並增訂每年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且上開事項權責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俾符現況。   五、考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係於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爰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爰增訂第六項,定明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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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7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