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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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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2. 2.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9條,此條款規定了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如何規劃高中就學區。具體來說,這些主管機關應該考慮到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的學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況,來規劃高中學校的就學區。這些規劃需要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公告執行。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有關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資料,可以了解到中央主管機關在核定前可以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和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以及學者專家進行共同協商。這意味著在制定就學區規劃時,相關利害關係人之間可以進行溝通和協商,以確保規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举例来说,假设在某个县(市)内有多所高中,且存在交通便利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能会依据学校的学生来源、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及学校的类型和分布来规划高中学校的就学区域,以确保学生能够就近入学并便利地前往学校。这样的规划有助于提高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并使学生和家长能够更方便地选择就近入学的高中。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   二、考量因地制宜,並為廣徵意見,凝聚共識,爰於第二項規定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商之程序。

(1020627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   二、考量因地制宜,並為廣徵意見,凝聚共識,爰於第二項規定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商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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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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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