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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2.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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