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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5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前條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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