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修正前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1 條,該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進行修正並公布,並規定修正後的條文自公布後一年開始生效。此外,根據這個修正前的條文規定,在修正的條文施行前,尚未終結的事件之程序,應適用修正後的條文進行終結。 綜上所述,依照修正前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1 條的規定,修正後的條文於公布後一年生效,並且在施行前的事件程序應適用修正後的條文。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資訊,沒有提供有關該條規定的具體範例。因此,對於是否有具體範例無法提供確切答案。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前條規定終結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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