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高中校務會議在研制或影響學生的學業、生活輔導、獎懲相關的規章時,應該邀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參加會議。學生代表的人數由各校的校務會議決定。 此條是為了保障學生的權益而設立的,讓學生有參與學校決策的機會。學生代表的參與可以確保學生的聲音被聽取,在制定相關規章時能夠考慮到學生的需求和意見。 舉個例子來說,在某高中校務會議中討論關於學生獎勵和懲罰的規定時,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要求,會邀請學生代表參加會議。學生代表可以提出關於獎勵和懲罰制度的建議,並代表學生們的利益發言。這樣有助於確保學生的權益得到照顧,並使規章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和學生的需求。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立法理由高級中等學校所研訂之規章非僅對學生學業及獎懲事項而為,其中如服儀、校內言論及校外行為等亦多有規範,廣泛影響學生生活,故應擴大概括學生代表可參與之會議範圍。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之會議所處理事項,與五十二條、五十四條同為與學生權益直接相關之重要事項,惟於保障學生參與之對象上,卻漏未規定學生會代表,爰修正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學校所研訂之規章非僅對學生學業及獎懲事項而為,其中如服儀、校內言論及校外行為等亦多有規範,廣泛影響學生生活,故應擴大概括學生代表可參與之會議範圍。
本條規定之會議所處理事項,與五十二條、五十四條同為與學生權益直接相關之重要事項,惟於保障學生參與之對象上,卻漏未規定學生會代表,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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