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免納學費。但是,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正在重讀、以及符合第36條第一項私立學校學生的情況除外。此外,免納學費的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在註冊時免繳納學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則在註冊時免繳納學費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撥付相關經費。對於除免納學費以外的必要費用,高級中等學校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相關費用。關於免納學費的一定條件、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訂定。 參考資料:高等教育法第56條、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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