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8條中規定,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貸款的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在這個法條中,明確規定了政府提供的學生就學貸款範圍和辦法,其中包括特定費用項目和貸款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就學貸款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條次變更。 二、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就學貸款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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