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9 條規定了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包括保險的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以及給付基準等事項,這些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辦法。此外,該條還要求學校在學生申請理賠時應主動協助辦理。 此外,該條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為所轄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中投保的範圍、投保金額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相關的經費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有關這些規定的具體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的法令相關文件以瞭解。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之,以確保學生及家長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辦理理賠作業。 四、第三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五、第四項規定場地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之,以確保學生及家長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辦理理賠作業。 四、第三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五、第四項規定場地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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