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0條規定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在特定情形下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法第60條第1項,如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收取費用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合格教師比率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要求限期改善。如果在期限內不改善,則可以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在有相同情形的情況下,要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07年度判字第1497號判決,這些懲處措施的適用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並確保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同時,根據教育部發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學校應當依法組成評議或委員會來審查和處理相關的案件。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私立學校法》 -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07年度判字第1497號判決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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