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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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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相關規定之限制。
  2. 2.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3. 3.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得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1條規定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的相關事項。根據第1項的規定,公立高中提供他人使用並獲得相關收入時,不受國有財產法和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的限制。第2項則將公益目的視為提供他人使用的優先考量。第3項規定了公立高中在編列公務預算時,可以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管理相關收入支出,其中賸餘款可以用於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並不受預算法的限制。最後,第4項規定了公立高中附屬單位的收支應該按照預算法的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根據最新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2015年修正),第61條的修正旨在進一步促進公立高中的發展和資源運用。根據2016年教育部的解釋,公立高中提供他人使用場地、設施、設備時,主要是為了開拓學校營運其他收入來源,同時提供社區教育、文化活動等公益性服務。這樣的收入使用方式,不需要完全依照國有財產法和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的解繳要求。 同時,公立高中在編列公務預算時,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有關收入和支出,其中的賸餘款可以累積下來,用於改善學校的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這樣的資金使用方式,不受預算法的限制,以確保學校能夠有更大的自主權和彈性。 然而,附屬單位的收支則需要遵循預算法的程序,並納入校務基金的管理。 總之,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公立高中的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和自主性,同時提供更多的就學機會。透過合理的資源運用和收支管理,可以確保公立高中的經營和教學品質的提升。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得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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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1 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