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了國有財產的收益及處分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國有財產的收益和處分需按預算程序進行,所得收入應該交納給國庫。第2項則規定,若屬於事業用的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限內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進行收益或處分時,應遵守相關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 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國有財產的收益和處分程序需要遵循預算程序,並將所得收入解交國庫。另外,如果公用財產屬於事業用途,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進行收益或處分時,應按照公營事業相關的規定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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