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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7 條(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2.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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