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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8國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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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8條的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在以下情況下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的事業用地之外。 舉例來說,假設某政府機關擁有一塊土地,並在上面興建了辦公大樓,該建築用於政府機關的運作,並不對外出租取得收益。根據國有財產法第8條,這塊土地及建築物將免於繳納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這表示這塊土地和建築物不需要根據其價值支付土地稅或建築改良物稅。然而,如果這塊土地被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或者這座建築物被其他機構使用並從中獲取收益,則該土地和建築物將不再享有免稅待遇,需要根據其價值支付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580110 制定)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但放租之耕地,其田賦仍應徵收。

(0640107 修正)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立法理由原條文有「除事業用者外」六字,其原意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業用財產而言,宜予明白指出。又對于業已放租而有收益者,(包括已放租耕地之田賦在內)擬不予免徵,以免影響地方財稅收入。按財政部為顧及地方財政困難,已從政策上解釋,出租之國有房地,應比照事業用財產課徵房屋稅、地價稅。爰予修正之。

(0580110 制定)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但放租之耕地,其田賦仍應徵收。

(0640107 修正)

原條文有「除事業用者外」六字,其原意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業用財產而言,宜予明白指出。又對于業已放租而有收益者,(包括已放租耕地之田賦在內)擬不予免徵,以免影響地方財稅收入。按財政部為顧及地方財政困難,已從政策上解釋,出租之國有房地,應比照事業用財產課徵房屋稅、地價稅。爰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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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8 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