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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9 條(國有財產局承辦國有財產事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2.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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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yangli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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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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