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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9國有財產局承辦國有財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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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2. 2.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9條,財政部負責綜理國有財產事務,並設立國有財產局來執行這些事務。國有財產局的組織以法律來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只有國有財產局才能承辦有關國有財產的事務。以下舉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根據這個判決,凡因有關國有財產之處分涉訟者,必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告,否則被告的當事人資格就會有欠缺。 例如,如果有人提起訴訟,要求處分屬於國有財產局的國有財產時,被告應該是國有財產局。而如果訴訟涉及其他機關或人,並且與國有財產有關,那麼被告的當事人資格可能會有問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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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9 條規定:「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