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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10 條(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2.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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