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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10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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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2. 2.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0條的規定: 1.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需依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2. 如果公用財產被兩個以上的機關共同使用且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將由行政院指定。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及預算法 範例:根據國家機關建設相關的預算法規定,當有關於公用財產的預算分配與管理時,相關的主管機關需遵循預算法中所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例如,如果某座公園的管理權是由環保署與觀光局共同使用,則主管機關的確定將由行政院根據情況予以指定。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法規
(0580110 制定)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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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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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10 條規定:「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