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有財產法 第 10 條(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2.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有財產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