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0條的規定: 1.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需依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2. 如果公用財產被兩個以上的機關共同使用且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將由行政院指定。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及預算法 範例:根據國家機關建設相關的預算法規定,當有關於公用財產的預算分配與管理時,相關的主管機關需遵循預算法中所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例如,如果某座公園的管理權是由環保署與觀光局共同使用,則主管機關的確定將由行政院根據情況予以指定。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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