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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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國民中學學生適性輔導工作,協助並督導國民中學辦理學生適性選擇適當入學方式,並建立對學校訪視及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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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2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以下責任和職權: 1. 推動國民中學學生適性輔導工作:主管機關應該積極推動和支持國民中學開展學生適性輔導工作。這包括提供資源和技術支援,協助學校開展適性選擇適合學生的入學方式。 2. 協助並督導國民中學辦理學生適性選擇適當入學方式:主管機關應該與國民中學合作,協助他們制定和實施符合學生適性的入學方式。這包括協助國民中學建立適性選拔的機制和評估方法,確保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招生過程。 3. 建立對學校訪視及考核機制: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訪視和考核機制,對國民中學進行監督和評估。這旨在確保學校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並提供高質量的適性輔導和招生工作。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定期的訪視、審查學校的相關文件和數據,並根據評估結果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問題相關法規資料給出的回答。請注意,這並不代表對現行法規的最新詮釋或立場。如需確切的法律意見,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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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