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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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及實用技能學程(班)、特殊教育班之入學招生,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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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