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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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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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0條規定,審議會在收到申訴書後的次日起60日內應作出審議的決定。如果需要延長時間,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並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以及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根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條例」第30條,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是為了處理學生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相關事務的申訴案件而設立的機構。該條例中並未明確規定申訴審議會應於何時作出審議決定,因此可以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 根據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假設某個建教合作機構收到一份申訴書,內容是關於學生對學校處理某個事務的不滿。根據該法規,申訴審議會應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60日內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如果審議過程需要更多時間,例如因為案情複雜或需要進一步調查,審議會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審議會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相關人員有關延長的事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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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