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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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審議會在對申訴案件進行討論和審議後,應由審議會主席簽署審議決定書。 2. 審議會的審議、表決和其他委員的個別意見,應保密。若涉及建教生和申訴人的個人資料,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對不受理的申訴案件,也應作出審議決定書,明確列出主文和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審議會在審議一個申訴案件後決定不予受理,則應該編制一份審議決定書,明確列出此決定的主文和理由。同樣地,如果審議會在審議一個申訴案件後作出決定,也應該編制一份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和理由等內容,以清楚說明決定的內容和理由。此外,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審議會成員應保守申訴案件的相關討論和表決內容,並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來保護申訴人和建教生的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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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