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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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審議決定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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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在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書並送達申訴人後,建教合作機構應確實執行該審議決定。這表示建教合作機構有義務根據審議結果進行相應的執行處理。例如,如果審議決定書裁定恢復申訴人的學習權利,建教合作機構應確保申訴人能夠重新回到學校繼續學習。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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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