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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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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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3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補充規定。這些補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管理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學籍。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3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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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