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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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學校內、外教學節數合計,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
- 2.前項學校內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 3.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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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13 條,學校教師與軍訓教官每週教學節數不得超過其基本教學節數,超出的部分即為超時教學節數。此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天的課表上,並且按照行政院核定的支給原則給付相應的超時教學鐘點費。 範例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草案說明書”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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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