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7.04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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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科目)。
-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 \ 班級數 │九│十│十│二│三│四│五│六││ \ │班│班│九│十│十│十│十│十││ \ │以│至│班│五│一│一│一│一││\ 節數 \ │下│十│至│班│班│班│班│班││ \ \ │ │八│二│至│至│至│至│以││ \ \ │ │班│十│三│四│五│六│上││ \ \ │ │ │四│十│十│十│十│ ││職務 \ │ │ │班│班│班│班│班│ │├──────────────┼─┼─┼─┼─┼─┼─┼─┼─┤│副校長、秘書 │七│五│三│一│一│○│○│○│├──┬───┬───────┼─┼─┼─┼─┼─┼─┼─┼─┤│一級│日間部│處、室、圖書館│七│五│三│一│一│○│○│○││單位│ │主任 │ │ │ │ │ │ │ │ ││ ├───┼───────┼─┼─┼─┼─┼─┼─┼─┼─┤│ │進修部│部主任 │五│三│一│○│○│○│○│○││ │、分部│ │ │ │ │ │ │ │ │ │├──┼───┼───────┼─┼─┼─┼─┼─┼─┼─┼─┤│二級│日間部│教學、註冊、訓│八│八│六│五│三│一│○│○││單位│ │育、生活輔導、│ │ │ │ │ │ │ │ ││ │ │衛生組長 │ │ │ │ │ │ │ │ ││ │ ├───────┼─┼─┼─┼─┼─┼─┼─┼─┤│ │ │前欄及進修部以│九│九│七│七│五│三│一│○││ │ │外其他二級單位│ │ │ │ │ │ │ │ ││ │ │組長 │ │ │ │ │ │ │ │ ││ ├───┼───────┼─┼─┼─┼─┼─┼─┼─┼─┤│ │進修部│組長 │六│六│四│三│一│○│○│○│├──┴───┴───────┼─┴─┴─┴─┴─┴─┴─┴─┤│各科、學程主任 │依全科(學程)總班級數計算如下││ │: ││ │一、三班以下:八節。 ││ │二、四至六班:七節。 ││ │三、七班以上:六節。 │└──────────────┴───────────────┘
- 前項班級數,以本部核定學校編制之日間部、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分別為計算基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二班折算為一班。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本部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七節。
-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總班級數 │十八班以下│十九班至三│三十一班至│五十一班以││ │ │十班 │五十班 │上 │├──────┼─────┼─────┼─────┼─────┤│全校每週減授│三十二 │三十六 │四十 │四十四 ││總節數上限 │ │ │ │ │├──────┴─────┴─────┴─────┴─────┤│註:上開減授總節數,包括前兩項之減授節數。 │└──────────────────────────────┘
-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者,不在此限。
-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學校內、外教學節數合計,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
- 前項學校內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 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依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 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前項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其於各該部之每週教學節數,應按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占各該部之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
代理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7.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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