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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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 4.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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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16 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第一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開始施行。這表示從該日期起,本標準所規定的內容將成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的標準。 2. 根據第二條,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從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開始施行。這表示在該日期之前,該修正條文尚未生效。 3. 根據第三條,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從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開始施行。這表示在該日期之前,該修正條文尚未生效。 4. 根據第四條,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從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開始施行。這表示在該日期之前,該修正條文尚未生效。 根據以上的解釋,可以得出結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16 條中的不同條文和修正條文在不同時間點生效,並且有明確的施行日期。這些規定和修正旨在調整教師的教學節數標準,以便更好地配合學校的教學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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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