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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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 2.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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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4條,教師根據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不同種類的教學工作時,其教學節數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首先,如果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的授課工作,則教師的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計算。其次,如果教師擔任學生自主學習的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的指導工作,則根據實際指導的節數支付鐘點費。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立中學教師聘僱及考核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該規定明確提到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的彈性學習時間擔任特定教學工作時,教學節數的計算方式。以具體例子來說明,如果一位教師根據課程計畫在每週的彈性學習時間內擔任選手培訓的指導工作,並實際指導了5節課,那麼根據這項規定,該教師將獲得相應的鐘點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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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