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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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 2.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科目)。
- 3.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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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2條,指出以下內容: 1. 所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專任教師和兼任導師,每週必須擔任一定的基本教學節數。這些節數包括所教授的各領域和科目的必修課程(由部定或校訂)以及選修課程(由領域或科目決定)。 2. 兼任導師的專任教師,如果負責指導班級活動的課程,這些節數應該被納入到他們每週的基本教學節數計算中。 根據上述法規,這些節數的具體數量沒有提及,因為這是根據學校、領域和科目的需求而定的。而根據參考資料,我們無法得知具體數字,因此無法提供關聯度100%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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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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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