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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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11 條的規定,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的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如果分配後每人仍有賸餘節數,則由軍訓主任教官或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擔任教學,並按照他們所屬單位主任的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來計算。如果仍有賸餘節數,則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軍訓主任教官的基本教學節數則參照第五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的規定。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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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