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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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10 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 這表示學校應根據教師的登記或檢定結果以及其專長,來安排教師的教學課程,包括領域和科目。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及教育實習辦法第13條、第16條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教師的專長是數學,他應該被安排在教授數學科目的課程。 2. 學校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教學節數占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 這意味著如果一位教師同時負責兩門以上的課程(領域、科目),他的每週教學節數應根據每門課程(領域、科目)的每週教學節數與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計算。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及教育實習辦法第9條、第10條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同時負責數學課程和英語課程,並且每門課程的每週教學節數分別為5節和3節,而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30節,那麼他的每週教學節數將被計算為(5/30 + 3/30) × 30 = 8節。 3.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所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 根據該條款,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授課於實習課程、選修課程或稀有科目時,每週教學節數應限制為九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及教育實習辦法第10條、第11條 範例:例如,某校需要一名教授金融學的兼任教師,由於金融學屬於稀有科目,該教師的每週教學節數應被限制在九節內。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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