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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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 2.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 3.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總班級數 │十八班以下│十九班至三│三十一班至│五十一班以││ │ │十班 │五十班 │上 │├──────┼─────┼─────┼─────┼─────┤│全校每週減授│三十二 │三十六 │四十 │四十四 ││總節數上限 │ │ │ │ │├──────┴─────┴─────┴─────┴─────┤│註:上開減授總節數,包括前兩項之減授節數。 │└──────────────────────────────┘
- 4.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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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8 條,該條規定了教師在減授節數方面的相關規定。下面逐條針對該法條進行解釋: 1.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根據這個規定,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在個人全學期內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擔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的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可以減少。這項減授節數的具體數量則依據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的決議來確定。 2.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根據這項規定,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的召集人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可以減少兩節。 3.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a. 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上限依總班級數分別訂定。 b. 總節數上限根據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上限的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這項規定提到了每週減授總節數的上限,具體的上限則根據全校的班級數量來訂定。這裡提到了不同班級數量的情況下,總節數上限也會有所不同。 4.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教師同時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的職務,或者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的事項,學校可以根據相關法令規定減少該教師每週的基本教學節數。此減授節數不會被納入前述每週減授總節數的計算中。 參考資料: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350061)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上開名詞
- 法令名詞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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