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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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6條的規定,該條有兩個項目。 項目1表示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在專職學生輔導工作並無需擔任課程教學。然而,根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如果他們需要教授輔導相關的課程,則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有特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 專任輔導教師: - 日間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日間部教學組長的規定。 - 進修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進修部組長的規定。 - 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的規定。 項目2表示前述規定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也可以適用,但要符合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專任輔導教師同時需要教授輔導相關的課程,則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應比照該校日間部教學組長的規定來設定。如果一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輔導處(室)主任需要教授輔導相關的課程,則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應比照該校一級單位主任的規定來設定。 參考資料: 1. 學生輔導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17)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73)
- 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5 條條文
- 學生輔導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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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