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3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根據課程綱要,安排相關的輔導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這項法條要求學校為學生提供輔導課程,且這些課程可以由學科教師或專任輔導教師負責授課。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3條第2項,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若因課務需要而教授輔導相關課程時,該專任輔導教師的教學時數規定,則由各主管機關來制訂。這個條款確保專任輔導教師有足夠的時間來履行他們的輔導職責,並確保教學時數的制訂是由主管機關來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高中要提供輔導課程,那麼這些課程可以由該校的科目教師或專職輔導教師來授課。另外,如果一位專職輔導教師需要教授輔導相關的課程,那麼他們的教學時數的規定,將由主管教育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制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學生接受輔導服務之權益,並提升學生輔導工作品質,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之安排,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二、為使專任輔導教師能有充裕且彈性時間,以足夠專業知能,應變學校所發生輔導之危機,並落實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避免因過多課務,以致降低及時提供輔導處遇之機動性,爰於第二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授課不得排課,如因學校規模之大小,而有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校規模及在地性另定之,以兼顧學生輔導需求及就學權益。
一、為確保學生接受輔導服務之權益,並提升學生輔導工作品質,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之安排,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二、為使專任輔導教師能有充裕且彈性時間,以足夠專業知能,應變學校所發生輔導之危機,並落實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避免因過多課務,以致降低及時提供輔導處遇之機動性,爰於第二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授課不得排課,如因學校規模之大小,而有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校規模及在地性另定之,以兼顧學生輔導需求及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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