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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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採甄試方式辦理,經本部會同國防部共同審核報考人員資格後,由本部辦理甄試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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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12條規定,新進軍訓教官的遴選是以甄試方式進行,經國防部和本部共同審核報考人員的資格後,由本部進行甄試,選擇優秀的人員錄取。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教育部或國防部所制定的相關文件,以規範高中軍訓教官的遴選程序和標準。根據這個法規,軍訓教官的遴選不能單靠單方面的決定,必須經過兩部門的審核和共同討論,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和透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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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