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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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同國防部遴選,由本部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服務之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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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2條的解釋,軍訓教官是指經過教育部與國防部遴選,由教育部派遣到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的軍人。該辦法確定了軍訓教官的身份,以及由教育部與國防部共同負責遴選軍訓教官的程序。根據這個規定,軍訓教官的資格和任命程序需要符合教育部與國防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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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