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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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人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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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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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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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