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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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得轉任他省 (市)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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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11條,經登記或檢定合格的教師,可以轉任其他省(市)教師。這表示教師可以根據自己的資格,在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的規定下,申請轉任到其他省市的教學職位。然而,具體的轉任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文件進一步瞭解。 參考資料: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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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