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遴用,應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及品格之健全,且對教育基本政策有深切之認識,園長並須富有領導能力。但有幼稚教育法第七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均不得遴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12條,幼稚園園長、教師的遴用應注意對國家的忠誠和品格的健全,並且對教育基本政策有深切的認識。此外,園長還應該具備領導能力。根據《幼稚教育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該條款的情況,則不得進行遴用。這些條款規定情況包括:未經過幼稚教育專業訓練或未通過幼稚教育學程;在助産院等未證實合格的學校接受幼稚教育者;具有犯罪紀錄或被裁定有道德品行不良之行為者等。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園長和教師具備相應的素質和專業知識,以保證幼兒教育的品質和安全。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