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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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應辦理教師登記,並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用之: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各級師範校院各系科或大學教育院系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且從事幼稚教育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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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13條,幼稚園園長應辦理教師登記,優先遴用具有以下資格之人員: 1. 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各級師範校院各系科或大學教育院系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且從事幼稚教育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施行細則》,園長登記遴用時,應參酌其專業能力、學經歷、教學成績、教學設備等情形進行綜合評選。經評選合格後,方可辦理園長登記。而進行登記檢定時,申請人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學歷、成績單、教師執照等。 參考資料: -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施行細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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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