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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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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規定幼稚園園長及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 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四學分。 (三) 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 (四) 鍵盤樂二學分。 (五) 國音一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園行政二學分。 (二) 幼兒發展與保育二學分。 (三) 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 (四) 幼兒體能遊戲一學分。 (五) 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 (六) 視聽教育二學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14條,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必須修習一系列的必修科目及學分,包括幼稚教育概論(四學分)、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四學分)、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鍵盤樂(二學分)、國音(一學分)。此外,他們也可以選修一些科目及學分,如幼稚園行政(二學分)、幼兒發展與保育(二學分)、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幼兒體能遊戲(一學分)、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視聽教育(二學分)等。這些科目及學分的規定可以提供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在教學工作中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想要成為一個具備幼稚教育園長資格的人,他必須修畢幼稚教育概論、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幼稚園教學實習、鍵盤樂和國音這幾個必修科目,最後還可以選修其他科目以增進自己的專業能力。同樣地,幼稚園園長也需要修習相同的科目和學分,並且需要具備更多的行政和管理知識,因此才有幼稚園行政等選修科目。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幼稚園園長和教師擁有必要的專業背景和能力,以提供高品質的幼兒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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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辦法所規定幼稚園園長及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