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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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之遴用及教師之登記、檢定、遴用,均應依本辦法辦理,凡未具本辦法規定資格者,不得充任幼稚園園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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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3條規定,幼稚園園長的遴用及教師的登記、檢定、遴用,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未符合該辦法規定資格的人,不能擔任幼稚園園長或教師。 範例:例如,在某幼稚園聘用一位申請成為幼稚園園長的個人,但該個人沒有按照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的規定進行檢定,則不能合法擔任幼稚園園長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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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