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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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之登記及檢定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登記部分,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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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4條,幼稚園教師的登記及檢定是由各省(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辦理。根據該法條,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處理登記的工作。這表示在幼稚園教師的登記及檢定過程中,當地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責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務。關於該法條的舉例,根據一篇新聞報導,某省的教育廳委託各縣市的教育局來進行幼稚園教師的登記及檢定工作。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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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