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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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定情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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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要填寫報告表,將辦理登記和檢定的情況報告給教育部備案,報告表的格式另外制定。 參考資料: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5 條 (106.09.19)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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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