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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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之登記,應由幼稚園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經由服務幼稚園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一、申請表 (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 二、學歷證件。 三、經歷證件。 四、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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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6條,幼稚園教師在到職後一個月內應提供以下文件進行登記申請: 1. 申請表(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2. 學歷證件 3. 經歷證件 4. 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這些文件需要由幼稚園通知教師,並且經由服務的幼稚園報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審定。根據這條法規,教師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準備和提供相關文件才能進行登記。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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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