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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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幼稚園教師之登記: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 二、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幼稚教育系科畢業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 四、幼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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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種資格的人可以申請為幼稚園教師的登記: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的人。 例如,如果某人畢業於師範專科學校的幼稚教育師資科,他就可以根據這項資格申請為幼稚園教師的登記。 二、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幼稚教育系科畢業的人。 例如,如果某人在大專院校的幼稚教育系科畢業,他就可以根據這項資格申請為幼稚園教師的登記。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且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的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且成績及格的人。 例如,某人畢業於高中並且修習了二十學分以上的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且成績及格,他就可以根據這項資格申請為幼稚園教師的登記。 四、幼稚教育法施行前已經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的人。 這一項規定指的是在幼稚教育法實施之前,已經依照相關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的人,可以根據這項資格申請為幼稚園教師的登記。 參考資料: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 幼稚教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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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