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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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幼稚園教師,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登記合格或檢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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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9條,經登記或檢定合格的幼稚園教師應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教師登記合格或檢定合格證書。此條規定確定了幼稚園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後應發給的證書,由各省(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參考資料應該是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9條本身。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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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