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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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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
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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