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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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
- 2.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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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6條的內容,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補充規定來進行。此外,修習技藝教育並且成績及格的學生,國民中學應該發給他們修習職群證明書。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及的內容,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的學生成績評量應參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這意味著技藝教育學生的評量方式和成績標準應參照一般學生的評量方式來進行。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能會訂定一些補充規定,以便更具體地指導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的實施。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若某個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補充規定,要求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中考慮到實際技能的展示,例如以實作成品的品質和創新程度來評量學生的成績,並結合筆試或口試等傳統評量方式進行綜合評分。 參考資料: -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6條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補充規定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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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