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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主管機關得對技藝教育學生,優先薦輔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提升技能水準,得辦理國民中學技藝競賽。
  3. 技藝教育學生畢業後有就業意願者,國民中學應與地區就業服務機構密切聯繫,善盡輔導其就業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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