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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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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
主管機關
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
廢止
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撥款者,並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
追繳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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