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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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在辦理技藝教育時,如果學校違反了本辦法的規定,則學校主管機關應該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如果到期後學校仍未改善,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廢止部分或全部的補助款項,并且可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經撥款的金額。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學校在辦理技藝教育時必須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如果學校違反了這些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就有權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如果學校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則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廢止部分或全部的補助款項。對於已經撥款的金額,學校主管機關也可以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追繳。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國民中學在辦理技藝教育時,未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學校改善並給予一個限期。如果學校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部分或全部的補助款項,並向學校發出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要求學校追繳已經撥款的金額。這樣的處理方式可以確保學校在辦理技藝教育時遵守法規,並維護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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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