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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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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撥款者,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在辦理技藝教育時,如果學校違反了本辦法的規定,則學校主管機關應該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如果到期後學校仍未改善,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廢止部分或全部的補助款項,并且可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經撥款的金額。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學校在辦理技藝教育時必須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如果學校違反了這些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就有權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如果學校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則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廢止部分或全部的補助款項。對於已經撥款的金額,學校主管機關也可以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追繳。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國民中學在辦理技藝教育時,未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學校改善並給予一個限期。如果學校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部分或全部的補助款項,並向學校發出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要求學校追繳已經撥款的金額。這樣的處理方式可以確保學校在辦理技藝教育時遵守法規,並維護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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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