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
- 2.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實施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學校主管機關應對辦理技藝教育的國民中學進行訪視和考核,並對績優的學校給予獎勵。訪視和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和實施成果。 參考資料: 1.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 Example: 例如,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訪問國民中學,檢查他們提供給學生的技藝教育的內容,例如他們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行政支援,適當的課程教材,良好的教學計劃,優質的師資和先進的設備。如果學校在這些方面表現優秀,他們可以被認定為績優學校,並可能獲得相應的獎勵。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