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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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及衛生;學生在校外上課時,應指派導師或隨班輔導教師配合合作單位之教師或專家注意導護。
- 2.國民中學以合作式辦理技藝教育且採抽離式上課者,陪同學生至合作單位之教師,應酌減其授課時數;其減授之時數,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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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國民中學在辦理技藝教育時,應注意學生的安全和衛生。如果學生在校外上課,學校應指派導師或隨班輔導教師,配合相關合作單位的教師或專家,一同注意學生的導護工作。 2. 若國民中學以合作方式辦理技藝教育,並採取抽離式上課,那麼學生跟隨的合作單位教師的授課時數應該進行酌減。而減少的時數則由學校主管機關來決定。 這些條文的解釋來自於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本身,並未參考其他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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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